当前位置:

我国修法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陈菲、赵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其中,法律还规定:“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根据这次修改,团职及以下的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了五岁。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来源: 新华网 2010-8-28
责任编辑: 崔丽霞
相关文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和人民调解法
于大清:把学习预备役军官法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于大清:新预备役军官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