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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建议

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设此罪可起震慑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增加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把这些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我赞成。”王云龙委员说,随着现在车辆的增多,有一些人就是不按照道路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要求做,造成了很恶劣的后果。把其中一些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对这些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也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群众的心愿。

  任茂东委员说,本条是对醉酒驾驶等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相应的罪名。目前我国的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可以说草案这一条的设置,既可以使醉酒驾车、飙车等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的刑事处罚有法可依,又避免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过重的弊端,在重罪与无罪之间设立轻罪,弥补了重罪与无罪之间的间隙,从这个角度来讲是一个大的进步。

  建议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对这样的规定,我希望还要斟酌。”任茂东委员说,按本条的规定,追逐竞驶行为达成了一定的条件才构成犯罪,那就是“情节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情节恶劣”?是不是恶劣到一定要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地运用这一条,肯定在司法解释中解释什么是情节恶劣,将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未必合适。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

  任茂东委员还指出,本条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在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用拘役这种刑罚。因为这6个月时间过短,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所以司法实践中基本不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也认为,草案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刑罚很轻,只规定处拘役。这与刑法分则其他条文的法定刑主刑规定不相符,因为其他的条文都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现在的条文没有有期徒刑,只有拘役刑,不太合适。

  周光权委员提出,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与其他条文协调了。

  “建议只要是醉酒和追逐行驶,应当处罚重刑,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任茂东委员说:“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以下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是间接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又属于危险犯,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当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建议对醉酒的标准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或细则。”金硕仁委员提出。

  金硕仁委员的理由是:此次修改刑法表明,对醉酒驾驶的行为要用刑法定罪处罚,对人们的行为可以起到限制和引导作用,但在适用此条款时要区别醉酒和一般的饮酒驾驶,要对醉酒的判断标准明确和细化。这样有利于在实践中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区别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对象。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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