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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关于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宜入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郑功成委员认为,关于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宜入法

    郑功成委员说,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比较大的修改,和以往个别条文修改不同,这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的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的一次修订。我完全赞成这次修订刑法中所体现出的宽严相济原则,从修正草案来看,它进一步缓解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严肃执法和限制减刑的问题。我再谈几点看法。

    第一,对死刑的存废,大家很关注,在中国要废除死刑是不适合的,但是减少死刑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在进一步把死刑收缩到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角度,给予更有力的打击,我认为刑法的修改给出了一个信号,就是要珍视生命,即不对他人生命造成危害或者不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可以通过有期徒刑来惩罚,这次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延长至25年很有必要,即死罪可以减轻,生刑却宜加重,以便在慎对生死的同时严格法制。

    第二,在宽严相济的原则下,严的一面确立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等。尤其是将颇有争议的醉驾、飙车、强迫劳动和欠薪上升到刑法处罚的层面是完全必要的,我完全赞成。因为这些现象不写入到刑法中起不到威慑作用,光靠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解决不了问题。也许到了未来某一天这些罪名可能要取消,但现在如果不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就不足以威慑。还有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公众对这个问题也很关注,一些本来该死的犯人判死缓后通过多次减刑可能判几年就出来了,这次修正案(八)草案对减刑加以限制是一个进步。还有一个从严的规定就是延长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期限。在国外有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是生刑期很长,有的甚至判有期徒刑上百年的,这次我们把有期徒刑的上限延长到25年,也是刑法的一个进步。

    第三,对草案中新增的75岁以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我不赞成。因为死刑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行为能力而不能根据年龄,过去没有这样的规定,现在与将来也不能有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减轻刑罚我们可以理解,因为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75岁以上的老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以年龄作为免死依据,不符合法律公正原则,结果可能导致75岁以上老年人犯重罪增加的后果,一些私怨公仇可能会因这一75岁以上免死的规定而走向极端。因此,关于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宜入法,刑法应该是以犯罪的性质与犯罪者的行为能力来考量减刑,而不是从年龄来考虑减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7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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