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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榕:建议明确社区和农村矫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陈秀榕委员建议,明确社区和农村矫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陈秀榕委员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审判实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国际法律原则,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一些条文修改得比较好。听了以上委员的发言,我表示赞成,提两点建议

    第一,刑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了“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明确社区的责任主体和负责人,容易落空,很难实施。建议明确社区和农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这样具体工作才能落实到位,才能有助于工作的开展,使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特殊的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建议对刑法第244条,修正案第36条第1款,“情节严重的”之后,加上“或以上述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以罚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7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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