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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污染和严重乱开采要追究监管部门刑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陈斯喜委员建议,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污染和严重的乱开采也要追究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陈斯喜委员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调研、论证、讨论,我认为草案内容比较成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我总体上赞成。提两点意见。

    第一,草案第34条第5项“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比较好理解。但是“强迫进入”不太容易理解,如果那个领域很赚钱,为什么要强迫他进入?如果不赚钱,前面第4项已有“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的规定。

    第二,草案第44条、第45条强化了对污染环境和乱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两条的规定是很好的,我表示赞成。我想提的意见是现在从实际情况来看,对造成环境污染和乱开采资源的,很多情况下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这种行为都不是一时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长时间大量的乱开采,都是有一个比较长的发生时间,所以现在造成环境污染和乱开采比较严重的情况,都是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直接相关,光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开采行为的惩处是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所以我建议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污染和严重的乱开采也要追究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使有关部门真正地严格执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7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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