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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法修改决定草案规定

军官退出预备役时将获荣誉证章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郭晓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修改决定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将获颁相应的荣誉证章。

  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将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在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退出预备役之后,增加一款规定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上述退役人员外,对预备役军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但因伤病残等原因退役的预备役军官,也应当发放荣誉证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政干部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增加的一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这样就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

  来源: 法制日报2010-8-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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