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报告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情况时指出,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进行部署,制定配套法规政策,积极实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从源头促进了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和污染物的削减,清洁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黑龙江、湖南、山东和陕西4个省进行检查。同时,执法检查组还委托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云南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从三个方面指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清洁生产的认识和职责不到位。
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认识存在差距。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清洁生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有关部门和有的地方没有按法律要求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各部委间缺乏协调配合,造成政出多门,企业无所适从。同时,农业、医疗、服务业、商贸流通等清洁生产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大多数都没有制定。
——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责任不落实。
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还比较低。从全国来看,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仅占全国工业企业总量的0.15%。即使在清洁生产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企业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数量也仅占规模以上企业的10%左右,有的省份仅有20多家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国已经公布的强制性审核企业的总量还比较少。
——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
法律规定的引导激励措施综合协调整合不够,落实不到位,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动力不足。
提出四项改进建议
执法检查组提出四项改进建议:
——进一步提高对深入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要性的认识。
应当立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把清洁生产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有效措施,作为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绿色新兴产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加以推进。
——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能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和政策措施。
要按照法律要求和中编办调整的部门职能,强化环保、科技、农业、建设、商务等部门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职能,尽快形成由发展改革委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的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资金。加大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清洁生产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规模。
——强化技术进步对清洁生产的支撑作用。
要切实发挥科技在清洁生产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加大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重点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和先进制造、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等方面,形成促进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撑和产业发展体系。
——进一步修改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为法律议案的提出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提出法律修正案。
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应当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