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代表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方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在昨天下午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确保人大代表独立行使表决权,应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代表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

  现行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南振中等委员提出,这一条未对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曾经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等方式。关于鼓掌通过,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曾予以否定,理由是这种表决方式容易“混乱耳目,使会众无所适从”。关于举手表决,1954年通过的组织法将其列为可供选择的表决方式,但现行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从“拍巴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以及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的更替,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应吸收这一文明成果。

  来源: 法制日报2010-8-26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