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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应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在昨天下午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代表应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的内容。

  金硕仁等委员说,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是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应当通过述职的形式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至少述职一至两次。人大代表当选后究竟有没有反映选民的意愿、要求,以及做了哪些工作,群众是想了解的,也很关心,应该建立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这些年地方一些人大搞了一些代表述职活动,从实践看,效果还是很好的。通过述职,代表本人增强了代表责任感、使命感。选民、选举单位也觉得,他们选出的代表的确是为他们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人民选我们当代表,我们就要为人民当好代表,在当代表过程中就应该履行代表职务,并接受监督,这是我们每个代表法定义务之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袁昌玉说,现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代表述职活动,应该将述职制度化。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监督代表,激励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也通过述职提高代表素质。

  全国人大代表马巧珍提出,应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代表在任职期间,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应当向选民或选举单位书面或口头述职,接受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

  来源: 法制日报2010-8-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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