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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筑牢法律堤坝 缓解水土流失

黄庆畅 毛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背景】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水、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水土流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多情况下表现为对地表的蚕食,是个渐变的过程,后果严重:导致土地退化,毁坏耕地;导致江河湖库淤积,加重洪涝灾害;恶化生存环境,加剧贫困;削弱生态系统调节功能,加重干旱风沙和面源污染。

  因水土流失,我国平均每年损失耕地100万亩,经济损失至少2000亿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时表示:严重的水土流失,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行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公布施行,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挥了作用。“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解决。”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8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水土保持法不适应现实需要的问题渐渐凸显。

  针对水土保持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国务院拟定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

  强化预防措施

  禁止在特定区域挖虫草

  陡坡开垦、超载过牧、乱挖滥采,城镇化过程中的乱弃滥倒废弃土石渣,造成了大量新的水土流失。因此,如何强化预防工作,是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为此,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为防止乱挖滥采,草案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品种、合理确定规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或者植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与此同时,草案还完善了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增加了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加大治理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目前,我国亟待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200多万平方公里,按照“十一五”规划每年4万平方公里的治理速度,初步治理需要50年时间。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并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着眼完善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草案明确,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为保护饮用水源,草案强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注重监测监督

  定期公告水土流失情况

  针对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情况。同时,草案还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

  为强化监督,修订草案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来源: 人民日报 2010-8-26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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