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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应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在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分组会,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委员代表建议,口头协议应当由调解员记录在案。

何晔晖委员说,人民调解法草案第4章第18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的表述是完全可以的。但应该增加一款或者是增加一条,就是对于调解情况应该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她认为,如果口头协议没有记录在案,而又只有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很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能有工作人员在场进行调解情况的记录,对于整个调解程序的完善是很重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也建议,“口头协议”后面应加一句话,“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备查”。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协议,但是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备查,这也是提供证据、保存证据的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6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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