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方新委员建议,应明确代表执行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出资赞助。
方新委员说,我认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只就对代表监督提一条具体建议。第46条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我觉得还需要加一条,就是按照中央2005年9号文件的规定,“代表执行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出资赞助”。与之相关的,各级人大也不应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