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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草案总结了代表法实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在分组会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说,代表法颁布实施已经18年,总结代表法实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把它法律化、制度化,可以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代表发挥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广泛地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总体来讲是好的,我赞成这个修正案草案。

    陈斯喜提出几条具体意见:

    第一,草案第2条第6项的文字表述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其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是可以的,但“清正廉洁”不能用“遵守”,建议在“清正廉洁”前面“做到”两字,后面两个逗号改为顿号。也就是把这项改为“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二,草案第6条最后的“遵守议事程序”,建议改为“遵守议事规则”。程序主要讲的是先后顺序,规则还有发言时间等等其他的要求。

    第三,草案第10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建议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该明确具体”后面单独作为一款进行规定。第16条也作同样的修改。

    第四,草案第11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这项内容是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中规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不止这一项,有三项内容,一是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二是组织开展活动,三是要反映代表对本级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要写的话,建议把这三项都写全。

    第五,草案第18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建议把“受理……申请”改为“对……报告”,机关对机关是用报告,而不是申请。再有,人大不用受理,因为不是一个案件,可以受理或者可以不受理,人家提交了报告就是要处理,所以不要用“受理……申请”这样的表述。

    第六,草案第28条增加了一项“丧失行为能力的”,建议改为“被依法确认丧失行为能力的”,只有经过法院确认之后才能宣告丧失行为能力,因为情况很复杂,有些人可能是短时间的丧失。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5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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