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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中:应对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4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加了对人大代表职业道德建设的约束性条款,明确规定代表应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这些新的约束性条款,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助于防止个别代表的不正当行为。他提出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原法第17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未对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曾经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等方式。关于鼓掌通过,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曾予以否定,理由是这种表决方式容易“混乱耳目,使会众无所适从”。关于举手表决,1954年通过的组织法将其列为可供选择的表决方式,但现行选举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从“拍巴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以及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的更替,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草案应吸收这一文明成果,在第1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代表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以确保人大代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草案第4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中央9号文件明确要求代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两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建议草案吸收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成果。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每年至少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8-25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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