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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晔晖:代表履职活动经费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24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在发言中建议对代表履职活动经费的问题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何晔晖说,目前,五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全国31个省、区、市的代表活动经费千差万别。从目前情况看,仍然比较紧张。地方代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代表经费可能更紧张。建议五级代表大体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代表依法履职。

    何晔晖说,这次代表法的修改,前期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工作,召开了若干个调研座谈会。整个修改还是比较好的。一是总结了中央9号文件贯彻五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把它吸收到了这次代表法的修改中。二是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过去的权利和义务是散落在整部代表法的各个章节和条款中的,这次把它提炼出来了。三是强化了对代表履职活动的监督。四是完善、规范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五是对于代表的本职工作和代表执行职务发生冲突时,明确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对这些修改我表示完全赞成。

    何晔晖强调,第3条代表的权利中应增加代表的知情权。这是代表履职的一个最基础的权利,因为我们的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代表,来自方方面面,很多代表只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使代表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就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关于代表建议的办理时限问题,何晔晖说,修改稿规定代表建议的办理时限是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时间太短,办理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从代表提出建议,交办建议,再落到具体的承办部门,无论如何也要有1个月的时间。剩下的2个月时间太短,如果时间短了,可能功夫更多地下在写答复意见上,而不是落在办理上。因此,建议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时限延长到6个月,处理难度大的批评、意见可延长到9个月。

    何晔晖说,第46条是新增加的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我完全同意增加这个内容,但是建议不要写得太具体。建议改为“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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