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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提出

明确罢免代表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宋识径)选民或选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人大代表?这既是不少基层选民的困惑,也是一些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疑问。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部分与会人员建议明确罢免代表的条件和程序,完善代表辞职的程序。

  不少与会人员认为,现行代表法关于代表罢免的规定没有穷尽所有应该罢免的情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提出,法律对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基层相关部门在操作过程中无所适从。袁昌玉代表也建议,对罢免条件加以明确,便于选民和选举单位更好地监督。

  一些代表参选时很积极,当“运动员”;当选之后不参加代表活动,当“潜水员”,群众反映很强烈。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建议,将“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参加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的”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一。草案增加规定“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陈述涛委员建议应改为“丧失履职能力的”。

  来源: 检察日报201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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