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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草案二审

调解员贡献突出可获奖励

廖文根 毛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此前,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只讲支持不够,应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提出,财政部和司法部有关文件已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有所规定,本法应予明确,以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允许人民调解程序灵活多样

  草案允许人民调解程序灵活多样。

  此前,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步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调解程序应当简便易行,不宜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一些在基层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也反映,实践中人民调解的程序是灵活多样的。

  此次草案中,这一条修改为: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成员

  草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此前,草案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些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委员。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民间纠纷具体内容不作规定

  草案对于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有意见认为,草案应明确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进一步研究后认为,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是发展变化的,不同地区的矛盾纠纷表现也不同,列举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认识上不尽一致,也难免挂一漏万。因此,人民调解法草案对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可以不作规定。

  来源: 人民日报201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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