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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以集体活动为主

毛磊 黄庆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年3月10日,安徽滁州琅琊区举办市、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听取选民意见建议。王家国摄(人民图片)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8月24日下午分组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代表法颁布实施已经18年,总结代表法实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把它法律化、制度化,可以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此次法律的修改就是总结了实践当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

  明确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第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第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第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第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第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等原则。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第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三,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

  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为了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修正案草案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同时,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来源: 人民日报201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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