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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 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界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出界定。

  沈春耀等委员提出,草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如果界定清楚的话,相应的法律适用也就清楚了。法律适用就是在这种关系下适用什么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很专门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现在草案中还不够清晰,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界定。

  沈春耀等委员提出,本法所称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情形:一是民事主体的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或者说是标的位于国外或者境外,或者是与境外发生某种联系;三是法律行为或者后果发生在境外,或者与境外有某种联系;四是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或者与境外有某种联系;五是法律文书涉外,比如继承关系中,假如立了一个遗嘱,遗嘱是在中国立就没有问题,如果在外国立的,可能就有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所以,“涉外民事关系”应该是在法律主体、标的、行为等方面,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同国外或者境外发生一定联系的。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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