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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保障预备役军官应享有的待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此前,修正案草案对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受保障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预备役军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体现国家对预备役军官的关心,应当对国家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的待遇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在“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之后增加“和相应待遇”。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根据修正案草案,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修正案草案还对军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0-8-23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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