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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应给予适当津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谢文英)“经过一审的修改,人民调解法草案基本把大家好的建议都吸收进去了,但是一些细节还有待完善。”这是今天下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二审稿时提出的建议。

  “初次审议时,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从强化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力度的角度考虑,增加了‘保障’两个字。其实这个地方还可以写得再实一些。”丛斌委员和王明雯、蔡力峰等代表先后发言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适当的津贴。建议再加一款,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 检察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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