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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可报主任会议许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宋识径)今天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并明确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并规定如果需要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刑事审判,应当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现行规定要报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透露,草案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有关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针对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来源: 检察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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