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报北京8月23日电 今天首次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一些地方提出,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现行代表法对监督代表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同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当个人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发生冲突时,草案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殷泓、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