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玮、白瀛)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草案还明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草案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支持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来源: 新华网 2010-8-23
责任编辑: 崔丽霞
相关文章
非遗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和地方非遗名录 予以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开幕 继续审议非遗法草案等
广东省人大调研少数民族“非遗”保护
蔡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认可非遗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民族委调研恩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