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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规定 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的法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今天被再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此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为充分体现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草案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万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还分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草案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草案采用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还对运输中的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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