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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郭晓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要求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介绍,我国目前已初步建成包含1个部级中心站、7个流域中心站、29个省级总站和151个监测分站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实现了对部分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治理工程、重点地区和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

  但是,这个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修订草案作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情况。

  修订草案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条件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同时明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对于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修订草案进行了细化。在水力侵蚀地区、风力侵蚀地区和重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生产建设活动应该遵循哪些水土保持要求,修订草案也予以明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对取土场和开挖面的裸露土地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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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65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

  由于水土流失,我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45亿吨,占世界年流失量的19.2%。近50年来,我国因水土流失而损失的耕地达5000多万亩,平均每年100万亩。按照现在的流失速度推算,50年后东北黑土区1400万亩耕地的黑土层将流失殆尽,35年后西南岩溶区石漠化面积将增加一倍。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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