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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代表有七项权利七项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据介绍,一些地方反映,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草案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草案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据介绍,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

  完善人身保护的许可程序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现行规定要报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据此,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代表不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拟作出上述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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