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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公众:增强“非遗”名录社会公信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周玮、修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保护。

  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领域,分别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产生。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

  根据草案,专家评审小组要对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过半数的专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审议意见。

  为保证评审工作科学、民主、公平,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建立诚信档案。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草案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来源: 新华网 2010-8-23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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