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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活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郭晓宇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立之本。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身授的特点是艺随人走,人类许多珍贵的技艺,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消亡。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呢?又由谁来认定呢?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同时,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展示活动;国家鼓励开展相关科研活动,鼓励设立专题博物馆、传承场所;国家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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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的由来

  对那些具有民族民间特色,世代相传,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国际上的称呼各有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称之为“传统与民间文化”、“非物质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在我国也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等多种称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本中,用来对译“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该公约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广为接受。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均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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