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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成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人民调解法草案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原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些常委委员、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并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0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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