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24日早上,继续辩论2012年政改决议案。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新华网香港6月24日电(记者茆雷磊)香港特区立法会24日以超过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了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
根据这项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根据基本法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修改。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后,须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通过此项议案后,特区立法会继续辩论关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并将在辩论结束后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