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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改用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管道建设规划应处理好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与城乡建设的关系。为此,该法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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