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立法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进一步强化了保护措施。

  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该法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为了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重要管道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行为。

  根据各类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对沿线地区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该法分别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害管道的行为。根据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距离。

  为了在保护管道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沿线地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该法对保护距离内可能危害管道的行为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涉及管道专用隧道的施工作业,经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业,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