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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

泄露举报人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增加了举报制度的规定。

  新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更加严格。新修改的法律明确了对举报泄密的法律责任: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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