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机关新增两项监察职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两项新的监察职责。

  这两项新的监察职责,一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另外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经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有必要在行政监察法中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确定,上升到法律高度。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监察机关也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对此屈万祥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说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

  关于纠风工作,屈万祥说,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6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