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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

    这一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是否所有的公务员都应列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对此,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指出,行政监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因此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范围。

    但这次法律修改中也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为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修改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对此,屈万祥表示,“这样的修改使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政务公开是近些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则增加规定,使这项职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与此同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屈万祥说:“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在强调“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同时,还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屈万祥认为,这是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的一个亮点。“有利于鼓励群众更积极地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6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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