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双战说,第19条,写了四个原则,“坚持原则,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对于主持公道,不同层面有不同看法。但我国法学界有一个明确的观点,多数倾向性的观点,就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注重于明辨是非,人民调解注重于融洽感情,不是明辨是非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如果写明法析理,就没有必要再明辨是非了。二是事实上很多民间的小事说不清。中国有句话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把鸡毛蒜皮的小事都用明辨是非的话,就没有必要了。
吴双战说,人民调解法出台以后,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配合,形成中国特色“大调解”的基本格局,也构建了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非常有必要,富有特色。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吴双战说,这部法律草案确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他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后,可以强制执行。这两条明确起来以后,人民调解协议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权威性,有了可以执行的可能。我认为写都很好。经过几次专家学者讨论后提出的问题,这次在法律中回答得比较好。一是协议要不要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在有两种主张,一是有,一是没有,现在在草案中肯定了有法律约束力,我认为这样表述是必要的、正确的,也非常准确、非常适用。有了法律约束力,才可以使人民调解协议发挥作用。其次,双方达成的协议,多长时间向法院提出确认,草案中规定了30天,综合比较,我们认为这个时间的把握还是好的。这样的表述方法符合实际,涵概全面,又富有弹性,表述是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