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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部分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应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范围。

    吕薇委员说,应该明确规定民间纠纷的定义和范围。因为法律草案中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民间纠纷到底是什么范围和性质的?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包括自然人和机构之间的纠纷。在吴部长的草案说明当中讲到了“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已经把人民调解的范围扩大到一个很大的范围,已经包括一些公共事务了。因此,建议本法明确人民调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现在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比较大的范围,这就涉及到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范围的关系,如何处理?原来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是一个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现在如果提升到法律的话,可能会与一些国务院的条例、规章、制度形成冲突。再有,应说明该法的不适用范围,比如,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小煤窑”事故的纠纷是不允许私下进行调解的。

    唐天标委员说,我认为人民调解法应该回答和规范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调解的范围和内容、由谁调解、怎么调解等问题。现在从结构上讲,缺少一个方面,就是调解的范围。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由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上位法,不可能就这个问题展开。但是,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部专门的下位法,也只是照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很不够了。在实际工作中,民间纠纷很多,程度各不相同,如果从法律上正确地把握,就需要进一步地充实相关规定,看看哪些属于人民调解法调解的范围,哪些不属于。首先,民间纠纷的“民”指的是什么?是不是统统指社会上的人?还是指公民?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应该指公民。因为这与我们平常讲的“民间”不一样,法律上的“民”主要是指公民,指有权利和有义务的人,包括不包括法人?这个问题也不清楚。对于这些问题,都要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说,两个小孩打架属不属于调解的范围?村民之间的矛盾那么多,是不是都要进行调解?再有,犯罪的问题本不该在调解范围之内,但有些犯罪问题,最后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调解有没有关系?如果我们在法律中不规定清楚,将来就会被钻空子。所以,对人民调解的范围要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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