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恶意举报、造谣诽谤等诬告者要有罚责,举报人有举报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方新、赵可铭等委员提出,诬告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举报人的权益和举报信息都有比较充分的保护,非常必要。但是对恶意举报,甚至造谣诽谤的,并未明确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现在这种恶劣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诬告、造谣会给监察工作带来麻烦、对被监察人造成精神伤害。在现实生活中,虚假的、不负责任的举报是有的。
一些委员建议,本法应该规定检举自由,但是举报要尽可能地有事实、有根据。当然,如果要求检举人把情况都搞清楚也不合理,但是,不能无中生有,不能捏造,不能串通一些利益相关人为打击被监察人而胡乱举报。对此,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