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隋明太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树祥提出,应当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适当补贴。
隋明太委员说,对付出辛劳的村委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是应当的,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胡树祥代表说,作为法律对补贴的问题不能模棱两可,应该明晰,我认为更重要的还应该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考虑这件事情。某人被选举进入了村民委员会,就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作为这样一个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他应该在经济上有一定的保障,应该享受一定的权利,这对他们履行职责的动力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明确地把它规定下来。另外,明确规定下来以后,拿了钱村委会成员就应该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这个意思也要体现出来。从其他村民对他的监督来说,你既然拿了钱,我就要限制你的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规模,人数不宜太多。同时履行职责与否,你拿钱不干事,我就必须监督你或者罢免你。从两个方面来说,对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对其他村民来说对当选的拿了津贴的人员,也有权利来监督你、罢免你、限制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