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尹成杰委员建议,要正确处理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尹成杰委员说,村委员会是村的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村管理和经营的组织,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如果把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事项,都由村委会管理,那就形成了一切由村委会包办代替的现象,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大家都知道,人民公社体制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由大队和生产队包办一切,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事项,以及经营自主权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都收归大队和生产队,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挫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法律的修改当中,要正确处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由村委会代替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