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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萍:建议建立村民委员会召集人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邹萍委员建议,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召集人的制度,避免造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难以召开的结果。

邹萍委员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7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监督”。第23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9项规定“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10项,“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3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这些都是村民委员会职责,但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二审稿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第25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样的话,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村委会的工作,使村委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实践中,往往是难以操作的,会造成召开会议难,会议容易流于形式的结果。

邹萍建议,应当建立村民会议的召集人制度,由村民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会议。村民会议召集人每村选3人,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村民会议召集人是当然的村民代表、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村民会议召集人应与村委会同时选举产生,以降低选举的成本,应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能担任村民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只是负责召集会议,不是“官”,只有平等的投票权,主要是解决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让村委会自己来召集监督自己的会议,这样就会造成流于形式、难以召开的结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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