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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杰: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尹成杰委员建议,要正确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的关系。

尹成杰委员说,从现实来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村民的权益范围是不完全一致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地区间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在很多地方村民和成员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一般来说,村民的范围要大于成员,我们所说的村民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居住在某一农村社区的自然人,其权利主要体现在社区范围内自治组织的选举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业合作化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依法承包土地,参与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收益分配上。目前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很多村的相当数量的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按照原来的一些表述,就容易把二者混淆在一起。所以,要通过进一步的修改,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的关系。如果不能准确区分村民和成员的关系,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如果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决定的事项,那就可能会产生非财产所有者决定财产所有者的利益问题,甚至导致侵害成员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益,引发成员和村民之间的矛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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