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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逐步增加农村女性参选人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3日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多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该把女性村民的权益规定清楚,使基层各部门执法时把女性权益落实到位。

孙菁代表说,据她了解,妇女进“两委”的情况不是很好,与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座谈的时候发现,许多基层执法者对女性参政权的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草案中第24条提到“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实际,不好落实。他认为这一条是女性的参政权利,是落实保障妇女权益这一基本国策。现代农村妇女都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妇女。在山东农村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情况时,妇女至少都是初中毕业,都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已成为女企业家,村民致富的带头人,完全可以进村委会。况且,实际上现在留在农村的大部分都是女同志,男同志都出去打工了,这些女村民的利益必须有女代表来为她们说话。

她认为,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时候,应该把女性村民的权益规定清楚,使基层各部门执法时把女性权益落实到位。

朱丽萍代表说,她附议孙代表意见。天津去年选举的时候写的是“至少有一名”,但是这样还不够。因为村民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如果是七名,必须有一名就少了一些。“应当有妇女代表”,起码要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现在女性比例偏低,这是女性参政面临的一个很严峻和现实的问题,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这还要看怎么定义“应当”的问题,如果应当具有权威性的话,可以加一句“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人数成员,如果未按此规定选举的,应视为无效选举”,这样就落到了实处。在实践工作中,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遇到了种种问题,给妇女一个展示能力的平台和机会是很重要的。在各地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实行了专票专选,这个位置一定要留给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所以,怎样在这部法中使其更加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希望考虑。

陈玉兰代表说,增加女性参加选举人数,女性参政是进步的,建议增加“至少一名女性参选”。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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