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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玲代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3日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桂玲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

孙桂玲说,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解决这部法律修改的意义和未来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问题。

他说,村就是一个实体,它是一个集经济、管理、文化和政治多种功能合一的综合性组织,设立村的背景和条件,主要还是基于村民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者在过去的生活中对村的集体土地财产的共同使用权,也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及其由此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管理和文化条件,是由于这样两方面的条件形成的。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宪法,在土地所有制中,我们规定了两种土地所有制,一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一个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财产制度的真正承担者就是农民,也就是村民。因此,我们在过去社会生活中普遍建立起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它实际上已经发挥了这个实体的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作用。

他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就相当于村集体土地财产的共有人代表,是法人组织。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就是说给法人起了名,它就相当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投资人,修改这部法律的同时,应该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现在改的村委会组织法,是村民会议,包括村民代表会议,村是由村民会议来行使权力的,村民会议相当于权力机构,村委会就是执行的机构。因此,村委会行使的功能应该有五大功能,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和教育,也就是说村委会行使的功能涵盖了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功能,它不应该是两层皮,如果是两层皮,将在农村引起新的、更加复杂的矛盾,所以,应当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确认财产所有权关系和所有权代表人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这样法律的修改才会收到更好的实效。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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