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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认为:对恶意举报造谣诽谤要有罚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2日下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草案分组会上,方新等委员认为,法律既要保护举报人权利,也要规定举报不实责任。

方新委员说,这次的修正案对举报人的权益和举报信息都有比较充分的保护,非常必要。但是对恶意举报,甚至是造谣诽谤的,并未明确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现在这种恶劣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建议,对恶意举报、造谣诽谤之人要有罚责,举报人有举报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范徐丽泰委员说,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举报人和他举报的机关或者人员之间有私仇、恩怨,所以,举报是报复,也是诬告,目的是给对方添麻烦。如果举报人是实名举报,经调查后有证据证明他是诬告,是在误导监察机关,是否对其加以追究?草案内应有所说明。另外,不实名举报的情况一般比较多,在香港大部份是不予处理的,但内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不具名举报的,都予以处理,一方面监察机关人手不足,另一方面也浪费人力。但是全部不处理,又可能将一些言之有物的举报忽略了。这方面可能要由监察机关来好好把握。

赵可铭委员说,我赞成刚才方新委员的意见。草案对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规定比较具体,但对他们的义务和应负责任缺少规定。如果诬告、造谣给监察工作带来麻烦、对被监察人造成精神伤害,他们什么也不用负责任,就会造成不好的风气。在我们国家历史上“告密者”众多的情况,包括“文革”中捏造事实、打倒老干部的教训,决不应忽视。在现实生活中,真真假假的举报是很多的,不负责任的举报是有的。过去说的是“八分钱查半年”,现在都不要钱了。对于这些恶意举报者,他们难道就不负责任吗?党内生活可以说是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本法是严密的法律规范,检举一个人,不少是涉及法律问题的,应该加以规定,规定检举自由,但是要尽可能的有事实、有根据。当然,如果要求检举人把情况都搞清楚也不合理,但是,不能无中生有,不能捏造,不能串通一些利益相关人以打击被监察人而胡乱举报。

刘锡荣委员说,刚才范徐丽泰委员提出了关于诬告的问题,确实在现实生活中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是,我们在审议的过程中,认为行政监察法目前来讲更多的是针对反腐败,要支持大家实名举报,我们在法律条文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保密、保护支持举报人的规定。对于“诬告”这类词还是不要出现为妥,而是从正面加以规定为宜。因此,这里用了“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调查处理”意味着不仅要依法查清事实,还要依法进行处理,也包括对诬告的人追究责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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