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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举报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该条对举报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日报2010-6-23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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