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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

破坏选举行为举报受理单位“降”至乡级政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二次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二审稿),针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拓宽了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规定“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级政府也可以对举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对破坏选举行为,草案一审稿曾经规定:“村民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对于“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二审稿直接规定“其职务终止”。而此前的一审稿则规定:村委会成员“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前款规定(记者注: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是采取修订形式还是提出修正案由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拟根据审议修改情况统筹考虑。

  据悉,在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改,是该法自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来源: 检察日报2010-6-23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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