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涉及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为拓宽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二审稿将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