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除应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应对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